我在国外获得专科学历,目前在上海工作,是否可作为留学人员申办上海户口?
不行。按留学人员定义,必须是在国外获大学本科学历、学士学位(含)以上的人员。
关于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、1年、2年如何界定?
是指留学人员在国(境)外实际学习停留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180天、360天、720天,以留学期间的出入境记录、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时间等综合界定。
国(境)外学历学位有什么要求?
如果以在国(境)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、学士学位或以在国(境)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、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为申报条件的,则相应学历学位原则上应是全程全日制在外学习获得(中外合作办学、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按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)。
文件中“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”如何把握?
根据文件,申请人最近6个月/12个月的社保缴费基数不应低于1倍/1.5倍社平工资。原则上此期间的个税缴纳基数也不应低于1倍/1.5倍社平工资且与社保基数相匹配。若有1个月不满足,说明情况合理的予以受理;若有超过1个月低于相应标准的从满足标准后予以计算(女性产假期间除外)。
单位把税或者社保缴纳在外地能申办么?
(一)社保缴纳在外地的原则上不予受理(部分中央单位因国家政策原因缴在外省市的除外,需有明确文件依据)。(二)个税由外地总公司缴纳,合同与社保均为 上海分公司(如新员工入职后在外地总公司入职培训,由总公司发薪、代扣个税,培训结束后再分配给各分公司等情况),有总公司文件明确规定并经备案同意的( 原则上总部培训不超过6个月),个税转回上海符合相应条件后予以受理。
文件要求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,外币的话如何认定?
如注册资金是外币,按成立日期当天的牌价换算成人民币,需超过100万人民币。
创业人员能按照就业人员的条件申报么?
申请人应如实按照自身条件进行申报,创业人员不能以就业身份申报,审查中注重实质审查,重点考察企业创造就业岗位和纳税贡献情况。创业企业的员工不包括创业人员本人。
文件中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”如何界定?
原则上回国后无法提供劳动合同、社保和个税记录的,计入待业期。若因前单位原因漏缴社保或个税,后补缴社保或个税,单位说明情况且可以和工资发放记录等相互证实的,不计入待业期。